公交车上猥亵行凶男子获刑14年
猥亵女乘客后掏刀伤人 被同车乘客制服检察官提示遇此情况可拍视频留证
被告人刘某出庭供图/通州法院
去年7月17日,在通州区582路公交车上,男子刘某猥亵乘客宫女士,宫女士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持刀将宫女士刺伤,随后被同车乘客及警方制服。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赔偿被害人宫女士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昨天,宫女士丈夫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宫女士伤势恢复良好,已经恢复工作,但仍比较抗拒乘坐公交车。而事发时见义勇为的两名乘客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表彰,但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做了一件普通的事情。
事件
男子猥亵女乘客后掏刀伤人
去年7月17日早上8点左右,在通州582路公交车上,一名男子猥亵一名女子,女子与男子发生争执。有目击者称,男子被抓了现行后,觉得脸上挂不住,恼羞成怒拿出一把刀将女子刺伤,一旁年轻力壮的乘客见状立即上前。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记录下了当时的事发经过,男子持刀将女子扎伤时,两名男乘客挺身而出,将男子控制住,全程不过10秒钟左右。此后,警方将行凶者抓获。
据了解,受害者宫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平日上下班都会乘坐582路公交车。事发当天下午,通州警方通报称,在通州梨园地区一公交车上,一男子持水果刀扎伤一名女子,被司机和乘客当场控制。接报警后,通州警方迅速部署警力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6岁,辽宁省昌图县人)抓获。
庭审
男子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刘某今年27岁,他说,自己五六岁时父母闹离婚后分别离开家,此后一直跟爷爷奶奶长大,爷爷奶奶离世后他一个人独自生活,并于2010年来到北京打工。
检方起诉称,刘某因手摸被害人宫女士臀部一事而与宫女士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宫女士的颈部、扎宫女士的背部等处,致宫女士颈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等伤。经鉴定,宫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开庭时,公诉人出具了被害人宫女士的证言。宫女士说,当时她站在车后部,“我感觉有人从身后过去用手指顶了我的屁股,我就向左看了一眼,过了半分钟,男子从座位上起来向车前部走,经过我身边时,感觉他又用手摸了我屁股。我特别生气,就上前踹了他两脚,抽了他一个嘴巴。看见他一直在瞪着我后,我就掏出手机拍他,说要报警,因为他瞪着我的眼神挺恐怖的” 。
在法庭上,刘某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而是属于正当防卫。他称自己并没有猥亵宫女士,直到法庭当庭播放了公交车上的录像,他才承认了自己的猥亵行为。
判决
被告人一审获刑14年
据了解,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对刘某的精神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刘某完全正常,不存在精神问题。
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刘某辩称其无杀人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法院调查,刘某与宫女士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宫女士颈部,右手持刀割宫女士咽喉、扎刺宫女士身体数下,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刘某在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全部指控意见,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赔偿被害人宫女士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回访
见义勇为者称只是做了平凡事
昨天,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受害者宫女士的丈夫杨先生。杨先生称自己目前还在外地,尚不清楚宫女士对判决结果的看法。杨先生称,目前宫女士伤势恢复情况良好,但心理上受到的影响较大,“有时候她不愿意说这件事,对于乘公交车也比较抗拒。”
为了让宫女士尽快恢复,家里人也会尽量给她在时间上安排得充实一点,带着她出去散散心。目前宫女士已经恢复工作,但还不能全天上班。
在此事中,公交车上的两名见义勇为者,杨帆和赵小伟,也受到了各方的点赞。去年7月19日,两人接受了通州公安分局及公交集团的表彰。同年8月9日,北京市民政局和通州公安分局为两人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和证章,并且每人奖励5.7万余元。今年1月,“2017北京榜样”年榜人物揭晓,杨帆和赵小伟当选。
提及这次见义勇为,杨帆称自己偶尔会想起来,期间朋友也会来问,但他觉得见义勇为非常正常,“其实就是普通的人干了一件平凡的事。”
事发至今,杨帆会通过新闻关注事态进展,并且和宫女士丈夫保持着联系。
此外,杨帆跟赵小伟也经常联系,两人因此成了朋友。赵小伟昨天对北青报记者称,在“北京榜样”评选时,很多朋友看到了相关宣传,还给赵小伟打来电话表示了赞扬。和杨帆一样,赵小伟也认为,见义勇为不过是做了一件普通的事。(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郭琳琳 杨琳)
提示
遭遇猥亵可拍视频留证
昨天,北青报记者采访了通州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熊志强。熊志强说,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犯罪嫌疑人刘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猥亵行为。刘某称自己事发时经过宫女士身边是为了到公交车前面找座位,但事发时候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前面并没有座位。监控录像还显示,刘某在经过宫女士身边时,有一系列的反常举动,比如坐到座位上没多久又站起来往前走,经过被害人身边时突然有个侧身动作,而且刘某本来是左手拿包右手空着,但经过宫女士身边的时候,突然变成右手拿包左手空着。对于自己的这些行为,刘某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通过审查监控录像、听取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刘某本人的说法等,结合一系列细节,检方最终认定,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宫女士斥责后,进而拿刀伤害宫女士。
对于本案,熊志强表示,猥亵行为不等于猥亵犯罪,“就比如不是所有的偷东西都构成盗窃罪一样”。而本案前期的暴力胁迫程度还达不到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标准,但是刘某的猥亵行为是本案的起因,在量刑上会有体现,系从重情节。
熊志强称,公交车上发生的猥亵案件往往取证比较难,因为猥亵行为一般非常隐蔽,很少有监控录像能恰好拍到具体的猥亵行为,现场的其他人员也比较难以发现。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如果遭遇到猥亵,被害人应当大声呼救引起其他人的注意,并迅速报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拍下视频,留存证据。另外,如果跟对方发生了冲突,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应注意尽量不要激怒对方,尽快离开现场,避免人身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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