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贷10万
小微企业最高可贷200万
海口网2月9日消息(记者光明)海口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面向海口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自主创业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创业者个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贷款申请人须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个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未结清的贷款记录。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有反担保措施,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除外。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市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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