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2月9日电(记者梁建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通报,一起涉及17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近日宣判,相关人员被湖北法院机关判刑。
通报显示,被告人柯贤美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通过发工资、供应吃喝玩乐、发放零用钱、过年费、给予干股等手段网络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确定内部规约和分工,采取训斥、殴打等方式对手下成员予以约束、控制,先后有组织地在湖北省枣阳市策划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柯贤美纠集刘珍、彭伟、路成远、张裕杰、刘启龙、袁彬、杜青峰、张菲菲、陈代龙、冯金鑫等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柯贤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珍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袁彬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柯贤美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柯贤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所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柯贤美等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柯贤美等人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刘珍还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据此,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柯贤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对路成远、刘珍等被告人决定执行或者判处一年五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目前,此判决已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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