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变身”物业主任胡作非为
女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获刑1年
现在的许多居民小区都有物业公司管理环境卫生,为业主提供服务,向业主收取物管费、水电费、停车费等。但是,如果物管不规范,问题就大了。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个身份复杂的女子是如何伪造身份,摇身一变成为小区物业主任、干下不少违法事的故事。
四处躲债逃到海南
2017年8月23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宗刑事判决:判处海口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物业主任吴某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萍获罪的原因是伪造身份证件。
吴某萍任物业主任期间改名叫“郑某南”。吴某萍为什么要把自己变成“郑某南”呢?
吴某萍出生于1978年12月,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她伪造了一个新名字“郑某南”,把出生日期变成了1984年7月后,来到了海口。
2016年12月23日17时30分,海口市公安局红岛边防派出所接到海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员工“郑某南”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物。民警赶到该公司将“郑某南”带至派出所处理。
民警初步审讯了“郑某南”,发现她真名叫吴某萍,并由此牵出一串令人惊讶的情况。
吴某萍是因为躲债来到海口的,改名为“郑某南”,也是为了金蝉脱壳。
几年前,吴某萍在福州市向亲戚朋友借钱做生意亏损了二十几万元无能力偿还,被逼急了,逃到湖北襄阳躲债。2013年,吴某萍又透支了信用卡两万多元,已无力偿还了,躲进一些不过问身份的小厂里打工。2016年3月,一债主追债到湖北襄阳吓坏了吴某萍,她于是连夜逃回福州,在一名男子、据称是她的“老情人”郭某伟的帮助下,通过QQ聊天获得了一个“郑某南”的身份信息,并以6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张名为“郑某南”的身份证。
为了远离债主,改头换面为“郑某南”的吴某萍,决定去一个更远的地方:素有天涯海角之称的海南岛。
当上物业主任侵占财物
2016年6月,吴某萍逃到海口,并以“郑某南”的身份应聘海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主任。在商场、债场上混迹多年的吴某萍,顺利应聘。
成为物业主任后,“郑某南”却没能重头再来。小区需要购买一些登记本。吴某萍便联系了一家印刷公司定做,并索要了发票。之后,她拿着报销的7080元现金没有支付给印刷厂,而是装进自己口袋。此外,她还将物业公司代售的游泳卡钱款及代缴纳的电梯罚款据为己有。
物业公司的经理黄女士因为家里装修需要临时租房,正好小区有业主将钥匙放在物业委托租房。于是,吴某萍给黄女士介绍了这个房子并其中联系出租事宜,收取了2个月的租金及押金。但是,当黄女士再次给吴某萍交房租的时候,吴某萍却将2400元租金自己拿去花了。在租户周某前来租房时,吴某萍同样将对方转账给她的6000元押金截留。
因伪造他人身份证,并使用虚假身份证实施多起违法行为,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吴某萍被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 不等于诈骗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警方的侦查都显示罪犯吴某萍实施了多起职务侵占,那美兰区人民法院为何只判决吴某萍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呢?
办案检察官表示,吴某萍在其经手的游泳卡销售、印刷本子、缴纳电梯罚款三事上,符合职务侵占的行为特征,但因侵占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只能评价为一般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其利用物业主任一职,接受业主委托代为租赁房屋、收取租赁费用、押金,然后用于自己挥霍,此行为应当考虑为侵占罪,因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应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记者余加亮 周琪 特约记者吴淑骁 通讯员王伟鹏
(海口网2月13日讯)
相关链接:
立足司法本职提供优质服务 海口法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被判交通肇事罪!海口交警公布3名终生禁驾名单
重压下幡然悔悟 海口一涉危驾驶罪网逃人员主动归案
酒驾男海口街头等红灯“秒睡”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