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关键词 房屋报建
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
《意见》指出,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与村民小组、村委会签订项目建设经营合作协议后,由投资方会同村委会将《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村民同意项目建设签名书、项目设计方案与建设经营(合作)协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方案设计及公示时间),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和反馈,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作出意见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键词 用地指标
对全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意见》中提到,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属于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的,可按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键词 集约用地
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
《意见》要求集约利用乡村建设用地。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空间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民宿、餐饮、共享农庄等项目。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等,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
关键词 加强监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农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
在符合“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市县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
保障“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农房抵押、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业,或与企业、个人合作经营民宿、餐饮等乡村旅游产业,共享经营收益;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此外,《意见》提出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加强乡村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
关键词 返乡创业
优先支持和鼓励本村外出务工人员(含非农人员)返乡投资创业
优先支持和鼓励本村外出务工人员(含非农人员)返乡投资创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资金投入和村民出资等方式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投入产业发展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股金按集体资产管理。
允许下乡人才通过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等方式建设美丽乡村。
关键词 财政补助
对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贷款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对农村居民贷款10万元及以下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对美丽乡村特色产业项目,可申请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支持建设。
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土地和住房实施税收减免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和自产农业产品实施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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