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从业人员可要求单位一次性补偿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对《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及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实施细则》指出,取消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限制。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已正式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实施细则》取消对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限制,明确具有本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补充明确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的,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对部分用人单位的确无能力一次性承担相应补偿金的,《实施细则》明确,征得从业人员同意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该负责人说。
对于《实施细则》中修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该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持与国家政策相一致,明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热点问答
一、问:本省原农业户籍人员是否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可以。目前,国家已正式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对农业户籍人员进行限制。外省户籍人员,属本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曾经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如何确定?
答:此前,部分用人单位对缴费工资基数是指当月工资还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这样,对一些每月职工工资都有变动的企业来讲,减少了以往每月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事务负担。还有一点,就是企业年终发放的奖金,用于平摊到职工月平均工资里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缴费基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部分企业新增人员在试用期起薪当月工资一般较低,因此,没有做出按照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的硬性规定。
三、问:因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减少的,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足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1984年以来应缴未缴劳动保险费导致的待遇受损),这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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