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海口网2月27日消息(记者李万内 摄影报道)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发布会通报了《若干意见》的情况并进行解读,明确美丽乡村建设中各单位具体负责的内容和发展要求,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截至2017年10月底,海南省各市县(含三沙、洋浦)创建了406个美丽乡村示范村,204个星级美丽乡村,包括“五星”级15个、“三星”级105个、“一星”级84个。美丽乡村正成为海南省全域旅游的金字招牌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亮点。但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深入,投资能力和水平有限、乡村产业发展缺规划、资金投入不足和税收政策不明等问题也渐渐突显。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加强建设规划
《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依照市县“多规合一”成果,编制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按“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要求,尊重乡风民俗,规划保护好村庄特色风貌和历史文脉。实行规划报建“一表一证”制度,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充分利用土地指标
《若干意见》明确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废弃护林站、农林场荒废居民点、村庄空闲地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此外,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
加大资金投入
《若干意见》指出,支持以PPP等模式,融资建设垃圾污水处理、农村供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提高收益能力,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同时,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拓宽智力支持
《若干意见》提到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资金投入和村民出资等方式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投入产业发展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股金按集体资产管理,其收益由村民共享。支持城镇居民下乡投资创业,扶持培养一批乡村工匠、治村能人,增强农民自治本领,允许下乡人才通过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等方式建设美丽乡村。
创新投融资模式
《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对农村居民贷款10万元及以下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鼓励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积极探索成立针对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农户、中小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
税收减免
《若干意见》指出,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土地和住房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住房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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