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不得超过去年2月份价格。
根据两部门下发的文件,各区域已达到预(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总体均价和单套价格不能超过该区域2017年2月份同类型商品住房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已办理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不能超过2017年2月份该项目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之前备案价格超过以上标准的,须重新申请价格备案。非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新政策还要求,严格按照备案价格网签备案,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网签,降价销售幅度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备案价格原则上保持一年的稳定期,一年内不得调整。
同时,要按时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价格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企业须持备案文件30日内到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
此外,文件要求备案价格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预售(现售)商品房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销售折扣率、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其中,“一房一标”公示牌按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新建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内容公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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