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0日消息(记者邝晓霞)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近日,我市制定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并于本月开始实施。根据《细则》,我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不低于80%,在加强道路绿化同时,推广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立体绿化。
强化城乡绿色生态空间联系
《细则》明确,统筹城镇园林绿化发展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山体、桥梁、水系、湿地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等形式,加强城镇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对于公园绿地规划建设,《细则》指出: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不具备规划建设条件的零星地块优先规划用于城镇绿化。
明确道路立体绿化建设标准
《细则》还明确了道路绿化建设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路时应当加强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道侧绿地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遮荫乔木种植比例,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
同一道路的绿化应当统一景观风格,植物配置应当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节相变化,形成有特色的绿化景观。地面停车场应当种植庇荫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强化对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
《细则》还细化了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程序。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均应当按照《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城市建设项目相关批文等材料。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移植古树名木1株以上、移植树木100株以上,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此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明确绿地保护管理主体及责任
《细则》还明确了绿地保护管理主体及责任: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养护。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铁路、公路、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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