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印发出台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 可享6000元一次性补贴
海口网3月10日消息(记者吴祝好 通讯员钟剑勇)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出台了新的《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与之前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创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三项新补贴,在补贴标准和适用对象方面,普遍都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适用对象。
为鼓励创业,新《办法》提出了为劳动者提供创业补贴,补贴对象为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提出了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同时,新《办法》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随军家属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的原四类人员中,增加了贫困家庭成员、随军家属、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三类对象,成为“七类人员”,使扶持对象更符合工作实际。
此外,新《办法》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将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也列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同时,公益性岗位的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高至80%。就业见习补贴对象调整至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工资的40%,不高于800元”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适用对象,新增加了社会组织。
新《办法》还对职业介绍补贴和公益性招聘会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职业介绍补贴由最高300元提高至500元,公益性招聘会补贴由每场提供8000元的补贴,提升至每场最高1.5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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