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陵水网上订房消费维权案
2017年8月18日,彭女士来电反映其2017年8月7日在淘宝网预定2017年8月21日入住分界洲岛某酒店,后因行程改变请求酒店退款或更改入住时间,但酒店方面却表示房间可以取消但不能退款或更改入住时间,希望工商部门协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陵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到前往分界洲景区了解情况。酒店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在网站预定页面上明确告知消费者“一旦订房成功不能退款”的约定,彭女士因行程改变取消订房属于其单方违约行为,因此拒绝退款。执法人员认为酒店单方声明不予退款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耐心调解,最终酒店同意消费者更改入住时间,消费者表示满意。
八、白沙电商拒绝承担退货运费消费维权案
2017年3月15日,王女士向白沙县工商局投诉,称其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个电视柜,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提出退货,而淘宝网要求她承担一半运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经执法人员调查,王女士所购买的商品寄到后就已经损坏,存在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应免费为王女士进行退换货,而淘宝网按王女士无理由退货,要求王女士承担退货的邮寄费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淘宝网同意退还王女士货款340元,电视柜不再寄回,消费者表示满意。
九、屯昌购买三轮摩托车消费维权案
2017年3月14日,屯昌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许女士的来电,称其在本县某车行购买的三轮摩托车一直出现质量问题,已为同一个原因维修过两次,现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调解。屯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许女士更换一辆价值5000元的新摩托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十、琼中托运物品丢失消费维权案
2017年11月24日,李先生来电称其委托一家物流托运公司托运三箱货物,但物流托运公司在托运过程中丢失了其中一箱货物,消费者李先生要求全额补偿货物金额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调解。工商执法人员到达该物流托运公司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该物流公司同意补偿李先生托运丢失货物全款3454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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