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8日消息(记者周德晓)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货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口交警部门现就货车通行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车限行管理规定
(一)限行范围
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
(二)限行管理对象和时间
1.所有货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皮卡车)周一至周日6时至9时,16时至19时30分禁止通行。
2.中型(含)以上货车周一至周日6时至21时禁止通行。
二、货车禁行管理规定
(一)禁行范围
以下路段实行全时24小时禁行管理:
1.滨江路(白龙北路与长堤路、新埠桥交叉口至新大洲大道与南渡江第一大桥交叉口路段)。
2.海秀快速路(国兴大道上桥口至长滨路上桥口双向道路,含各上下快速路匝道)。
3.长天路(滨海大道与长天路交叉口至长天路与海盛路交叉口全段)。
4.国兴大道(南大立交桥国兴大道下桥口至国兴大道与琼州大桥上桥口全段)。
(二)禁行管理对象
所有货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皮卡车)。
三、车辆通行规定
(一)所有货车(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皮卡车)要按照以上管理规定通行。
(二)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限行时间、道路上通行的货车,应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四、临时通行手续备案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地点:海口市金龙路9号交警支队大楼A1002室。
(二)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驾驶人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31366845;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时-12时;15时-18时。
五、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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