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5日消息(记者光明)记者3日从海南省物价局了解到,《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或将实行政府定价,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燃气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区域配气管网原则上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办法》提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3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配气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规划范围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配气价格按照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送气量核定的原则: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设计能力50%的,按设计能力的50%计算确定配送气量;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设计能力5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办法》提出,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
该办法拟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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