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4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街党员干部在法庭上旁听留置首案庭审过程。
吴 震摄(人民视觉)
4月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顾超身着一件灰色上衣,脸上的胡须好像已几日未理。当法庭宣判他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时,顾超的神情难掩失落。
经查,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顾超在担任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科员、办事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合计600万余元。今年1月31日,无锡市监委对顾超采取留置措施。3月20日,案件调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的宣判,标志着江苏省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各级监委工作的深入展开,多省市区留置“第一案”案情相继公布,为后续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借鉴。
留置不分编内编外
“我原以为自己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正式工作人员,只是一个‘临时’的协管员,私下截留点钱花……今天这样的结果,我很后悔。”这是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社阳乡国土站24岁的协管员翁腾羽在接受监察调查时,发自内心的懊悔。经查,翁腾羽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侵吞罚款供个人消费。2017年底,龙游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此案也成为了浙江省第一起对编外人员使用监察留置措施的案件。“留置不分编制内外,这充分体现了反腐败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龙游县纪委监委的负责人说。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因涉嫌贪污且存在逃跑可能,成为该省首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
此外,天津、河北、黑龙江、山西、湖南、广东等多个省份的留置“第一案”也均已公开,监察全覆盖的震慑力已经彰显。
6类监察对象已全覆盖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目前,各地披露的留置案件已经覆盖了全部这6大类。
河北省留置“第一案”中,承德市委副秘书长、兴隆县委原书记王瑞林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留置“第一案”对象杨贵蓝,曾是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队员,属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山西省留置“第一案”对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黑龙江省留置“第一案”中,哈尔滨青山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马文彬是“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后首个调查对象安江镇高阳村村委会主任贺华云,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天津市宝坻区留置“第一案”对象是市管处级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监督。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室主任田改伟认为,把监督范围扩展到对广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填补了过去监察体系的空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举措,这一举措有助于中国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以案说法具有警示意义
各地留置“第一案”的查办,不仅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了震慑,也对今后监察工作开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在前述江苏省无锡市留置“第一案”庭审期间,有当地市区两级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案发单位逾百人参与了旁听。无锡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旁听庭审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是一次很好的纪法融合现场教学课,对于案发单位则是一场震撼的警示教育会。”
在浙江省龙游县翁腾羽案件审理时,当地纪委监委也组织了多个单位70余名干部到庭审现场旁听,将案例当做“活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只要履行‘公权力’的都是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执法,再也不能因为自己是‘临时工’就任意妄为。”在结束庭审旁听后,被告人翁腾羽曾经的同事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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