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您好!
为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按照国家、省的部署,我市也将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届时,我们的普查员将佩戴工作证,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请您消除疑虑,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普查期间,您若有任何疑问,都可向普查员询问,普查员将给您详细的指导。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科学精准施策提供直接有效的基础性数据,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为海口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配合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海口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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