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8日消息(记者周德晓 通讯员王南)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18日从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获悉,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当天下午召开了网约车协调会,海口11家网约车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将加强对网约车监管力度,从严整治。
会上,支队相关负责人明确了执法主体,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受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的委托,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网约车及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会议目的一是要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维护网约车行业稳定,各网约车公司对在线车辆再次进行梳理,将不合法合规的车辆进行清除或冻结,不允许向此类车辆派单;二是各网约车公司不要违法经营,一旦发现平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将坚决依法处罚;三是各网约车公司要通过微信群或手机短信方式加大依法经营宣传力度,教育所有参营者依法依规和文明经营;四是要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与执法支队联络、协调,配合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五是建立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相互配合,信息互能,共同把网约车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网约车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依据与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二)《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一)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违反以上之一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三)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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