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19日电(记者 李云平)记者1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最新出台政策规定地方盟市、旗县不再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还贷责任。
据介绍,内蒙古将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5∶1∶4比例还贷,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贷统还,盟市、旗县(市、区)不再承担还贷责任。还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每年预算安排的6.1亿元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专项资金。
内蒙古明确规定: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自筹资金户均不超过1万元。在此基础上,按照人均6万元标准,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设定人均2万元的最低住房建设补助标准,除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外,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要优先用于搬迁贫困户住房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单户单人的,内蒙古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利用互助幸福院进行安置。
据了解,内蒙古现已启动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相关项目产生的收益除用于移民搬迁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补偿及奖励外,剩余资金用于扶持搬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和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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