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保障标准出炉
买限价房 需连缴2年社保
下月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日前,《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2018年3月13日十六届海口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标准在之前基础上做了微调,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相关条件更加严格。
其中,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由过去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增长为现在的11285元(含)。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相关条件中,将“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改为“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将实际居住八年时间的条件删除,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即可,不过前提是满足户籍和社保条件要求。
此外,目前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房源均已无新房源,除了公租房仍可正常申请外,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窗口已暂时关闭。
下一步海口市将出台公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调整本市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政策及模式,扩大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范围,实行公租房以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将从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并且还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增加公租房房源继续向轮候保障对象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5元(含)。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本市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核定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三)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79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及相关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5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 6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1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 单身居民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
(三)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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