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自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海南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海南省物价局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电价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的通知》提出,试点开展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试点执行情况,将逐步扩大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范围。
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等政策,确保清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68元,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738元。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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