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使用
预付卡业务终止 商家应至少提前30天告知
不打招呼“玩失踪”不可以
南国都市报此前报道版面
近年来,随着消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家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消费投诉纠纷时有发生,比如部分发卡企业变更后不继续提供服务;发卡企业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章程规定及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预付卡使用期限存在争议等。南国都市报今年3·15前夕曾就此做过报道。日前,省商务厅出台《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使用的通告》(下称“《通告》”),对发放预付卡的企业进行了严格规范。《通告》要求,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办理备案,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应在提前至少30日以进行公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突然“玩失踪”,损害消费者权益。
《通告》明确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发行单用途卡应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限额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要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发卡企业应制定、公示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前至少30日进行公示,并以电话、短(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发卡企业发生变更时,由变更后的企业继续向持卡人提供服务,不得增设新的条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根据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单用途卡发卡业务的、未按规定公示、制定单用途卡使用章程的、未按限额要求、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终止服务没有告知或不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等服务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等处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公告适用范围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健身、旅游、教育等行业不在本公告适用范围内。
提醒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卡)时,应仔细阅读售卡企业单用途卡章程、权利义务,并签订相关协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务部门也将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方面举报投诉,帮助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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