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降电价工作部署,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近日,海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电价政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5月17日,南海网记者从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了解到。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海南省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继续清退已向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转供电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通知》明确,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通知》同时规定,在现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基础上,试点开展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根据试点执行情况逐步扩大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范围。我省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通过实施上述电价政策,今后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降低商业用户用电成本,推进海南实体商业转型升级。同时,每年可减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负担2100万元,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海南农产品初加工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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