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47个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5月31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件涉非法采伐、出售土沉香案件,通过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切实保护海南的绿水青山。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某日,符某得和戚某梦商量做沉香树生意,符某得通过高某胜得知石马村黎某南“祖宗地”上有一株天然生长的沉香树,黎某南称该树为其所有并准备出售。符某得、戚某梦和高某胜、黎某南一起去查看了该株沉香树。2014年2月下旬,经高某胜居间介绍,黎某南同意将该株沉香树以人民币4500元卖给符某得、戚某梦。符某得、戚某梦每人出资人民币3000元购买。2014年3月1日8时许,符某得、戚某梦、高某胜驾车、带工具来到抱罗镇抱锦村委会石马村釆挖该株沉香树。之后戚某梦还打电话叫周某明来帮忙采挖。周某明带着工具来到后与符某得、戚某梦、高某胜一起将沉香树挖倒并锯断树干,将树干及树头搬运上车。符某得付给黎某南人民币4500元作为购树款,付给周某明人民币100元作为路费和茶钱,付给高某胜人民币800元作为介绍费。随后,符某得、戚某梦将釆伐的树干及树头运至符某得家中存放,后以人民币8000元出售,得款两人平分。
2017年6月15日、16日、23日,被告人高某胜、符某得、戚某梦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6月22日、7月31日,被告人黎某南、周某明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符某得、戚某梦、高某胜、周某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土沉香一株;被告人黎某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土沉香一株,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符某得、戚某梦、高某胜、周某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黎某南的刑事责任。
海南一中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沉香树是世界少有的珍贵药用植物,本案中被盗伐的是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第一批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树种。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擅自买卖、采伐土沉香树一株,已经触犯了刑法,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沉香树是我省重要的特色树种,但近年来非法采伐、盗伐土沉香树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海南的绿水青山。每一名公民首先不能做非法采伐、盗伐的实施者,在发现有非法采伐、盗伐线索或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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