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6月1日电(记者 赵瑞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棚改项目新建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意见明确了棚改以老旧住宅区项目为主要适用对象,即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需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住宅区。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可以适用棚改政策。
意见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确定,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每套住房可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在项目同一地块上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计收。
意见确定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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