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6月7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结合海南实际,印发了《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据介绍,该《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针对设立审批相关情况,《办法》指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国家或海南省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审批机关制定实施。从事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范围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办法》要求,审批机关应当坚持以高水平、有特色为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建立民办学校审批和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审批机关在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介绍,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正式设立前,举办者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举办者应当自筹设获批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书自然废止。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需在有效期内提交申报登记材料逾期需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办法》介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核准或驳回。举办者要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申报登记材料,逾期需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办法》指出,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2017年9月1日前,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能再重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学校名称,分类登记为营利性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学校名称为简称。
另外,《办法》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及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列举了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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