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要求,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6月20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海南省交警总队并对主要条款进行权威解读。
一、办理哪些业务需要取得指标?
本省区域内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具体指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迁入本省各区域的变更登记;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相关业务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二、每年的配额怎么确定?
每年配额由调控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2018年8月至12月的配置额度会在组织摇号前公布。
三、指标类型有几种,分别如何取得?
小客车指标包括三种,分别是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更新指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后直接取得。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四、个人申请指标应满足哪些条件?
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一)本省户籍人员;(二)队现役军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包括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48个月)];第二、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含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第三、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小客车;第四、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申请指标应满足哪些条件?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指标:(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六、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怎么申请(排号)?
可登陆指定网站注册账号——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系统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七、普通小客车指标怎么申请(摇号、竞价)?
可登陆指定网站注册账号——提出申请并选择普通车竞价或者摇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八、申请编码的数量如何确定,如何使用?
编码数量确定: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编码使用: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符合获得多个申请编码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多可申请2个排号申请编码。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即1个申请编码只能对应排号、摇号或竞价三种配置方式其中一种)。
九、申请编码的有效期?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申请信息如何审核,异议如何处理?
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摇号流程
摇号组织: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
摇号方式:调控系统统一摇号,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今年第一次摇号时间定在2018年8月26日。
十二、竞价流程
竞价组织: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时间: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备注:2018年暂不组织竞价,具体以公告为准。
竞价方式: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结果: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十三、申请更新指标的条件、程序及特殊情况?
条件:个人名下已登记小客车超过3辆的,只有3辆(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程序: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申请通过调控网站提交,由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更新指标。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及其他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特殊情况:1、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2、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3、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四、指标取得及使用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十五、其他指标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调控管理机构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合格的及时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具体情形包括: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2、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3、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4、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5、本省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有关企业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6、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8、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9、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10、车辆被盗抢后,按规定申请其他指标;11、本省区域内住所发生变更,办理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十六、管理办法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三)普通小客车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五)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是指名下无本省登记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也没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是指企业向本省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的平均数。
(九)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十一)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存量二手车的具体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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