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6月24日电(记者周润健)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天津发布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将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分别增加了90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现行的月计发标准690元提高到744元,增加54元,增幅7.8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该通知明确表示,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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