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7月1日起,《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条例》划定湿地等级、保护范围,明确了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海南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条例》指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海南将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在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条例》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
《条例》要求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对破坏湿地的有关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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