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金融犯罪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
股市名嘴“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获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2日围绕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和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金融犯罪案件高发多发,不仅破坏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影响到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隐患。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控金融风险的鲜明态度立场。
在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中,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只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两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11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揭示了以“抢帽子”交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一种新颖犯罪类型。办案检察官顾佳介绍,“抢帽子”交易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顾佳说。
在周辉集资诈骗案中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办案检察官赵宝琦说,“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而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如何辨别网络传销?在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检察官邹利伟指出:“网上有人编了句顺口溜,说‘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越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记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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