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银行取钱难陷尴尬境地
资金安全与取款便利如何实现双赢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青遇到了一个难题:80多岁的母亲王梅由于身患老年痴呆不能出门,属于典型的“失能老人”,为照顾老人及给老人看病,家里开销很大,而老人忘记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导致钱难取出。这种情况是众多失能老人亲属急于解决的问题。
失能老人有钱难取出
王梅2012年后逐渐丧失自理能力和记忆,甚至忘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卡里的存款取不出来。咨询银行后,王梅的儿子王青打算申请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更改重置密码业务,但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
工作人员告知王青,因为王梅意识不清醒,无法确认相关事项,即使上门服务,也不能代办更改密码的业务。对此,王青和家人不知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绝非个例。
早在2016年10月9日,全国老龄办发布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在老年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的同时,仍然有18.3%的老年人为失能、半失能状态,总数达4063万人。
乌鲁木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证实,该部门曾在2014年公布了《乌鲁木齐市失能失智老人生活护理状况调研报告》,截至当年年底,乌鲁木齐市60岁以上常住户籍老年人口达到38.48万,占常住户籍人口总数的14.87%。全市有乌市户籍的失能老人4134人,占60岁以上常住户籍老年人口的1.18%。
随着老龄人口的日益增多,对数目庞大的痴呆老人、失能老人家庭来说,王青一家遇到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保障资金安全并非故意为难
记者咨询多家银行发现,正常情况下,用户为自己的储蓄卡办理密码重置业务,根据规定确实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当地网点的柜台办理。
乌鲁木齐市某银行工作人员说,如果老人有能力前往银行网点,家人一同携带相关证件,是可以办理重置密码服务的,这也是最方便的办法;如果老人不方便前往银行网点,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上门服务,但一定要在老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提出委托请求,因为老人需要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也就是说,如果重置银行卡密码等业务,储户本人没有在场,或储户意识不清醒,银行都难以受理。
“老人痴呆失忆、无意识的失能和无法行动是两种概念,如果没有认定监护人,就为其亲属办理重置密码,很可能伤害到储户的利益。”有业内人士说,银行并非故意为难这些客户,如果失能老人的子女分别拿银行卡要求取钱,银行给谁?一旦产生纠纷,银行必定处于被动。
面对这种情况,业内人士表示,子女可以等老人百年之后,拿着相关部门出具的遗产公证材料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或由法院宣告老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某位亲属被指定为监护人后,由该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再办理相关业务。
指定监护人或是解决方法
对王青遇到的问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昭坦言,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院指定监护人,并拿到相关的法律文书。
王昭说,现实中因为老人痴呆失能,无法处理本人事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再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就能以储户的名义查询密码、提取存款。如果银行仍不配合的,则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储户起诉银行。当然,法定监护人如果取得钱款,应当用于老人的事务,不得挪用。
按法院特别程序进行宣告
今年2月,通过多方咨询,王青和他的两位姊妹来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受理后,司法鉴定所对王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梅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的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
今年6月,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王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青为监护人。拿到判决书后,王青办理相关业务,取出了母亲的存款。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法庭庭长张丽华说,针对此类案件,法院有特别程序,当事人不用起诉,可以到法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申请人(患病老人、老伴或者子女)拿双方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到居住地法院立案窗口申请宣告,之后法院会让当事人到审判庭问明情况,法院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就会出具宣告。
“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的特别程序案件法院免收诉讼费,程序简单,耗时长短则要看鉴定流程。”张丽华说。
张丽华提醒,亲属应保留老人的病历和相关就医证明材料,申请宣告时方便鉴定单位尽快作出鉴定结果;子女尽量掌握老人财产情况,如银行卡、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详细信息,便于查清事实。同时,子女要先商量好,尽量把监护人确定为一人,便于后期办理涉及老人的一切事宜,照顾好老人晚年生活。
建议借鉴“托管人”制度
随着信息社会和老龄化社会的同步到来,可以预计类似失能老人取钱的问题会经常出现。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监护制度、继承制度、当事人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制度等,虽然最终能解决问题,但适用程序繁琐、手续繁杂,而且需要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因此建议针对此类问题,考虑作出更为便民、高效的制度设计,比如可以借鉴商事运营中的“托管人”制度,在老年人办理信用卡或者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即为其设立特殊情况下的专业托管人,在老人因故不能自行办理相关业务时,由托管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托管并负责就相关利益在老人的子女或继承人中进行合理分配。
陈彤建议,银行、信用机构或者支付软件的运营商应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加强信用卡、支付软件运行当中的制度设计,如设计“解码人”制度,在老年人办卡和开通支付工具时,即要求其预设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出现特定状况时的解密申请人,当预设情形出现时,即可由事先被指定的人代行权利。(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受访者均为化名)(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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