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房屋租赁委托,迟某伙同他人向房东开出高价,在仅支付部分租金后,又将房子低价转租给他人,并将所得一年租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迟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骗取38人房租后潜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9月,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迟某伙同他人,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低价转租房屋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后潜逃,骗取张某等38人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迟某冒充房东女婿,将通州区某房屋租给王某后潜逃,骗取王某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据迟某供述,其因生活窘迫,妻子预产期临近,想挣点钱回去,便与他人干起了中介违法活动。通过高价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利用空窗期再低价以长时间转租给别人,从中获利,其主要负责招收业务员。
高进低出原是骗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迟某与石某(在逃)经商议,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高价从房东处租进房屋(仅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租金),再将房屋低价租出,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不向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后续钱款的方式骗取钱财。迟某经过考察后,选择顺义区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区域。石某让被告人迟某招聘租进、租出房屋的业务员,每招收一名业务员,迟某可得利一千元。
后迟某又找到安某(在逃),让安某为其招聘业务员。安某作为迟某的下级,安某每招收一名业务员,公司给安某一千元,安某招收的业务员计算在迟某名下。在被告人迟某将工作地点租赁好后,石某、迟某、安某等人安排徐某等人及安某招来的林某等作为业务员,与多名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以一定金额的月租金标准每三个月向房东缴纳一次租金,但合同又约定房主第一年预留出60日(或45日)作为工作期(公司无需向房主缴纳此期间的房租)。之后公司又与大量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以较低的租金租出,收取了承租人租金、押金及管理费。2016年6月至9月间,迟某等人在顺义区取得大量房屋的代理租赁权,并将其中多套房屋出租,骗取承租人张某等31人共计43万余元。另外,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迟某冒充房东女婿将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转租给王某后潜逃,骗取王某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犯诈骗罪被判8年
法院认为,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迟某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迟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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