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检察院获悉,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的杨某清非法采矿案在海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法院对杨某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判决项的同时,撤销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清非法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余元的内容,改判依法追缴原审被告人杨某清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余元。
2013年4月27日,原审被告人杨某清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进行黑山羊良种繁育。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清多次雇用他人非法开采所租用地块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
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人杨某清变更公司名称而来,该公司没有财务人员,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司执行机构,甚至连养殖项目最基本的的种羊引进、牧草种植、人员培训等的前期工作均未开展,而是专注于租用炮机、挖机等设备大肆开挖玄武岩,多方联系他人销售玄武岩石料谋利。经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研究院实地测量、评估,认定采坑采空总量为3.28万立方米,即7.6752万吨。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玄武岩平均零售价格每吨为人民币21.5元。公安机关以杨某清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杨某清犯罪所得人民币21.5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清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罪名正确,量刑适当,但追缴被告人杨某清犯罪所得数额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杨某清以养殖黑山羊项目掩盖其销售非法开采的矿石获取非法收益的主观故意清楚,判决书认定追缴的21.5万余元仅为被告人杨某清的部分违法所得,并非全部违法所得。即仅仅是2016年3月到4月19日非法开采的矿石销售给金玉林的7975.43吨石料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杨某清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非法开采玄武岩石料总量为3.28万立方米,共计7.6752万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杨某清非法采矿价值165万余元。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全部追缴。为维护法律权威,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二分院以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清犯罪所得数额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坚持刑民联手,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并向法院起诉,依法申请法院判决其承担被破坏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目前法院对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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