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IT研发人员 超30%方可“入库”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工信厅获悉,为全面了解全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全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为互联网企业申请海南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提供依据,省工信厅近日出台《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准入条件、申请操作流程等。
《细则》明确,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其中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或应用服务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占企业总收入30%及以上、从事IT研发人员超过10人或占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方可界定为互联网企业。企业入库是指通过海南省互联网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互联网企业申请,经审核后被纳入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
《细则》明确,信息技术与服务类高新技术企业、系统集成资质企业软件企业等有资质且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可入库。同时,还包括围绕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研发设计、数字内容、游戏动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卫星导航、服务外包、海洋信息等领域从事“互联网+”应用服务类企业。
“企业入库后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工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连续3个月以上且多次联系催报仍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或公司转型升级或实际业务已不属于互联网行业的企业,都将被退库。
相关链接:
海南儋州铆足干劲精做互联网文章 建设互联网产业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