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8日消息(记者光明)近日,海口出台《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占道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小区配套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细则》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分别为:1.社会资本(除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分别为:1.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4.交通、物流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专用停车设施。
此外,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参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执行。包括: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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