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看《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根据《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意见书》(国海督〔2018〕6号),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以及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用海、生态管海,严格管控围填海。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围填海管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机制,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整改解决四类突出问题。开展围填海专项整治和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行动,解决围填海管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围填海审批执法监管不规范、违规围填海活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污染等问题。实行问题整改“清单制”,细化明确整改事项、目标、主体、时限和具体整改措施,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良。近岸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全覆盖,提升海洋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海域监管秩序。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优良(一、二类)率不低于95%,近岸海域生态红线占海南岛近岸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35.1%。
(三)建立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国家海洋督察整改成果,完善海域资源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及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组织开展围填海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努力实现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海南时提出的“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表率,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要求,牢记“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的嘱托,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决扭转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重发展、轻保护的错误认识,摒弃过去拼投入、拼资源、拼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科学用海,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走人海和谐、生态富民、依海强省的发展之路。
(二)严守海洋生态红线
严格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科学划定并坚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将重点海湾、海洋保护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重要渔业海域等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全面禁止围填海活动以及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严禁挤占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三)严格管控围填海
研究出台《海南省围填海管控实施办法》,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审批。
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根据海域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围填海管控的“十个一律”、“三个强化”意见,开展综合整治,坚决落实整改。推动“填而未用”闲置围填海项目的依法处置工作。
强化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或破坏的围填海项目,组织开展围填海环境影响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严格用海审批监管
健全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制定《海南省海域、海岛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海南省围填海管控实施办法》等规章。组织编制《海南省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严把审批关,加强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围填海项目破坏海洋及海岸生态环境。加强常态化围填海现场巡查,建立海域、岸线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对违法用海依法查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填海形成土地进行监管,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依法处理。
(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全面清理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组织对入海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全面落实“河长制”、“湾长制”,实行“一河一湾一策”,精准防治。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制定水产养殖规划,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落实国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等重大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保护与修复海域、海岸带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领导牵头的领导工作机构,多部门共同协作,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我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各市县相应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地区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协调合作,全面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落实整改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县政府根据本整改方案,研究制定细化整改措施。有条件能马上解决的,立行立改;对不能马上解决的,明确整改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分工,逐条落实,对账销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共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入手,抓紧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严肃督察问题的调查处理。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政府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反馈意见做到“条条必整改,件件必落实”。对推进整改工作不力,虚于应付、拒不整改的,坚决问责。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处。
(四)加强整改宣传。按照《海洋督察方案》的要求,及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反映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和整改工作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督察整改工作的监督。
相关链接:
国家海洋督察组向海南反馈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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