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中院开庭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此前,刘大蔚因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刘大蔚的代理律师徐昕为他作无罪辩护。法院将择日宣判。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因其喜欢摆弄玩具枪,2013年8月,他与台湾卖家通过QQ联系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刘大蔚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定24支枪形物,商定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54万元后,用支付宝付款3.054万元。台湾卖家将24支枪形物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2014年7月22日凌晨,该批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当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福建高院认为,刘大蔚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高院决定再审
案件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刘大蔚的父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发布通报称,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提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律师作无罪辩护
昨天上午,福建高院在漳州中院开庭再审该案,在庭审中,检方认为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刑事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此次案件再审不应适用两高涉枪案的批复。
在庭审中,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两高涉枪批复应该用于该案。此外,刘大蔚没有走私的故意,购买仿真枪时他问过卖家,要的是仿真枪。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枪支根本没有流入社会,在海关就被查扣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仿真枪容易改制,改制后枪口比动能能够提高。刘大蔚也不是以赢利为目的。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法院将择期宣判。(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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