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地方规定无法真正落实,源于两个绕不过去的门槛,即执法部门不统一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一方面,责任划分不明导致执法部门积极性不高,执法水平受限;另一方面,强制执法容易引发极端事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顾忌,导致执法力度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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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地方规定难落实执法部门不统一 需全国性立法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8-08-21 08:16

  文明养犬需要全国性立法引导

  养犬地方规定难落实执法部门不统一

  养犬地方规定无法真正落实,源于两个绕不过去的门槛,即执法部门不统一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一方面,责任划分不明导致执法部门积极性不高,执法水平受限;另一方面,强制执法容易引发极端事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顾忌,导致执法力度偏弱。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 本报实习生  李珂

  “我在北京的老师接诊了一只食物中毒的狗,查不出有毒物质是什么,但根据中毒后的表现来推断,很可能是误食了异烟肼。”河北省石家庄市安诺动物医院的医生白昊突然意识到,用异烟肼毒狗的做法离自己这么近。

  近日,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名为《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刷屏。文中提到,异烟肼是一种用来治疗结核病的常见药品,对人体无害,却会对犬只造成致命伤害,药物会损害犬只的神经系统功能从而造成呼吸衰竭。此前,俄罗斯曾大规模使用异烟肼毒杀流浪狗。

  文中提出的方法,很快就被人应用到了现实中。有媒体报道,8月初,北京世纪坛附近有宠物狗误食被恶意投掷的毒香肠,仅15分钟便毒发死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异烟肼毒狗事件成为舆论热点并非偶然,是社会对不文明养狗行为不满情绪的一次大爆发,“不束犬链、不打疫苗、不登记注册等不文明养狗行为,一直在激化着矛盾,发生这样的冲突在所难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文蕙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推进文明养狗不能以暴制暴,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建议立法规范养犬人的行为,明确养犬人的看管义务,细化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否则的话,人狗冲突会上升到人身攻击,甚至引发更严重的治安犯罪事件。

  养犬人应履行看护责任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对面的花园,到了傍晚,经常有附近的居民在这里散步,其中有不少遛狗的人。记者注意到,很多居民为了方便,往往不对犬束犬链,而是任由自家犬只随处乱跑,很多路人见状只能远远地绕道走开。

  “我们家狗胆子小,见人都躲在我身后。”

  “我们家狗特别乖,从来不咬人。”

  “出来遛狗还不让它撒欢跑,拴狗绳多憋屈啊。”

  记者在小区花园内随机采访了几位狗主人,他们讲出了各自不束犬链的理由。

  几乎在每个养狗的地方,都有这样的情形发生。

  家住河北省邯郸市的薛文倩,前不久被邻居家的泰迪犬咬伤,打了五针狂犬疫苗,花了将近四百元钱。在此之前,薛文倩曾经被流浪狗咬伤过一次,痛苦的经历给她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阴影,从那以后见了狗都躲得远远的,但她怎么都没想到,会在自己住的小区被狗咬伤。

  对于死亡率几乎是100%的狂犬病,薛文倩的恐惧并不难理解。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新的统计,2017年全国狂犬病发病数为516人,死亡502人。

  董文蕙指出,因为不束犬链而导致犬只咬伤他人的现象很常见,但不少狗主人却不认为这是一个违法事件,不愿赔偿或者仅仅赔偿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即便通过法院诉讼获得赔偿医疗费,数额也不高,更没有一起因狗咬死他人而引发刑事诉讼的案件。

  “当事人只有因被咬伤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宠物主人拒绝赔偿的时候,才会选择走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由宠物引发的矛盾不会和法律产生交集,这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董文蕙解释道。

  对此,董文蕙指出,养犬人有看管犬类的法律义务,应当严格履行看护责任,一旦失责而导致狗伤害他人就应负法律责任。

  正如董文蕙所说,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相应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专门设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章节,其中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投放异烟肼或担刑责

  董文蕙直言,异烟肼事件能够掀起如此大的波澜,究其根本还是不文明养狗现象太多。部分民众深受其扰却求助无门,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异烟肼的出现,犹如一粒火星一样,引爆了这些人早已积蓄多时的不满情绪。

  支振峰同样认为,大部分养犬户做不到给狗拴绳、打疫苗、登记注册,不文明养犬得不到规范与惩处。长此以往,矛盾不断累积,任何一个冲突点都可能引起大家的焦虑、不安和愤怒,异烟肼事件就像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此外,部分爱狗人士非法聚集并以极端手段进行社会活动,甚至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也是造成社会大众反感养狗的重要原因。”支振峰补充说。

  在董文蕙看来,异烟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恶犬伤人的现实困境。而且,投放异烟肼毒杀犬类是私力报复,需承担法律责任。

  董文蕙说,尽管不束犬链的狗在公共场所逗留、奔跑具有伤人的危险,但饲养犬只的主人对狗具有所有权,亦即狗具有财产属性,毒杀狗的行为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

  “在狗购买价格不高的情况下,毒杀狗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狗的价格昂贵,故意投放异烟肼毒杀狗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董文蕙说。

  董文蕙同时强调,在失去控制的恶犬围扑、撕咬人类等危险的情形下,将狗现场打死或者投放诱饵将其毒死,属于实行正当合法的“紧急权”,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养犬规范,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出台过养犬管理规定,济南创造性地提出“养犬积分制”、西安规定3次遛狗不拴绳就会被列入“黑名单”……然而这些规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狗主人养狗对管理规定常常无视,甚至怀有抵触情绪。

  河南省平顶山市的张星雨,有一只养了12年的博美犬,她和家人每次出门遛狗前都会仔细检查束犬链是否牢固,这不仅是为了照顾其他人的感受,也是为了狗的安全着想。在她看来,养狗的问题没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也不好操作,“有人来查的话,就把狗藏在家里,等风头过了,再出来遛”。

  对于这一观点,董文蕙并不认可。董文蕙指出,不文明养狗行为、其他群体与养狗者之间冲突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基本上都只是设立义务却不涉及惩罚或惩罚力度不足。

  建议进行统一立法

  在董文蕙看来,投放异烟肼毒狗的方法并不可取,但仍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人的共鸣,这足以凸显出双方矛盾的尖锐程度。因此,为了彻底解决这种问题,相关立法工作必须抓紧进行。

  “狗咬人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就会上升到养犬人与反对者之间的人身攻击,更有甚者还会引发暴力冲突,进而造成严重的治安犯罪事件。所以说,这不是一件小事,不能被忽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董文蕙说。

  董文蕙认为,狗的问题其实是人的问题,解决养狗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规范养犬人的行为。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过轻,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罚款显然不会对养犬人造成实质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加大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董文蕙说。

  支振峰认为,养犬地方规定无法真正落实,源于两个绕不过去的门槛,即执法部门不统一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一方面,责任划分不明导致执法部门积极性不高,执法水平受限;另一方面,强制执法容易引发极端事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顾忌,导致执法力度偏弱。

  “养狗问题到底归谁管?是公安部门还是城市管理部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而养狗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治理需要配备很强的执法力量,但就目前来说无论是从经费、装备还是人员都做不到。而且执法容易引起执法人员和养狗户之间的冲突,因此很多执法者不敢强制执法,索性放任自流。”支振峰说。

  对此,支振锋建议进行统一立法,解决上述问题。

  “养犬问题属于地方事务,由地方进行立法,但在各地进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增加人员和经费、虐待犬只行为的处罚细则等内容,从而对养犬涉及的共性问题、原则问题进行规范,有利于各地遵照统一执行。”支振峰说。

  董文蕙则建议,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制定恶犬法案的成功经验,针对养狗问题出台全国性统一管理规定,同时颁布实施细则。

  英国于1991年颁布施行《危险犬类法案》并于2014年修订,严惩未履行看护责任的狗主人。在美国《饲养动物管理法》的体制下,狗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狗主人在饲养狗的过程中被强制设定了系列义务,比如办理狗执照、注射狂犬病疫苗、外出时必须佩戴狗链和口罩等。

  “因此,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束犬链、打疫苗、办理养犬证等作为养犬人的基础义务,强制执行。对于不文明养犬造成的事故,不仅要求养犬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追求其刑事责任,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慑漠视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养犬人。”董文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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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在1991年颁布施行《危险犬类法案》,并于2014年重新修订。法案强调狗主人对狗的看护责任。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最高刑罚5年的有期徒刑;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临最高14年的牢狱之灾。

  在美国,基本上所有的州都通过了各自的《恶犬法案》,明确提出对伤人的恶犬及其主人要严厉处罚,狗主人不仅要承担罚金,甚至可入狱。

  俄罗斯出台规定禁止犬类出入幼儿园和医院等特殊场所。此外,将狗的危险程度分为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表示具有攻击性,陌生人请勿接近;黄色表示较为温和,需要保持距离;绿色表示危险性小,可以接近。为方便路人辨识,狗外出时必须佩带相应颜色的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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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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