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海南省文体厅在官网发布《关于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在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出台此项规定是为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严重违法经营主体或个人的惩戒力度。若列入全国文化市场或海南文化市场黑名单,将依法从重处罚。
《规定》(征求意见稿)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下称“省文体厅”)负责指导全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受到处罚并符合黑名单纳入情形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无证擅自经营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以上的;依法被行政处罚,但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的;一年内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以上等方面,将纳入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取消经营主体或个人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纳入省级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实施全省联合惩戒。
省文体厅方面表示,如对该项规定有意见或建议,可联系人李其春,电话:65227375,邮箱:112060495@qq.com。
附:
关于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严重违法经营主体或个人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一、黑名单纳入范围
(一)违反《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3.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二)我省内文化市场主体或个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1.无证擅自经营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2.依法被行政处罚,但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的;
3.一年内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单惩戒措施
(一)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3.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4.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5.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全国联合惩戒。
(二)列入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3.取消经营主体或个人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4.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纳入省级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实施全省联合惩戒。
三、黑名单管理规范
(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下称“省文体厅”)负责指导全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受到处罚并符合黑名单纳入情形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风险。列入黑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三)列入机关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催告通知书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列入信息,包括文化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严重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四)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未再发生本规定第一款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以及被列入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且3年内不再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罚的,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
(五)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移出文化市场黑名单。
(六)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由省文体厅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部确认,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省文体厅负责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的核准,公布海南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
(七)对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省文体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李其春,电话:65227375,邮箱:1120604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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