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出台规定 加强司法救助案件规范办理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加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工作的规范运行,确保司法救助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
《规定》明确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原则、机构和职能、办理流程、责任等。要求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实行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的“六个统一”工作机制,遵循“职权启动为主,申请启动为辅”的受理原则,并贯穿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等案件处理全过程。
《规定》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发放司法救助金前,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司法救助申请人释明司法救助金性质、准予司法救助的理由、骗取司法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及救助金的追缴,可视具体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或委托发放。司法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司法救助金的,应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23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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