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林业专家解读《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湿地保护全民参与 湿地发展顺应自然
环境优美的美舍河凤翔湿地公园。 见习记者 李天平 摄
海口湿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资源丰富,是海口最靓丽的生态名片。近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该《规定》的通过,对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8月26日,全程参与了《规定》制定以及审议过程的海口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孔照元从明确属地管理、保护成效纳入考核体系等4大方向进行了解读。孔照元表示,“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明确管理职责 营造全民保护湿地局面
“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管理体制是海口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保障。”孔照元告诉记者,《规定》首先指出,湿地保护与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相对应,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保护管理规定应与部门管理职责相一致,明确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明确了海洋和渔业、水务、环保、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最后,《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到社会公众都明确了管理职责,湿地保护在海口营造了全民共治共创的局面。”孔照元表示,特别是明确了属地管理,这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非常有利。
2、编制保护规划 严禁擅自变更湿地性质
规划是海口湿地保护和修复的主要依据和手段。孔照元表示,《规定》中明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海洋和渔业、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依法向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省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未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小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
3、顺应自然发展 湿地利用应遵循可持续性
“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孔照元指出,保护是发展的需要,发展是保护的根本,湿地保护与湿地发展并不矛盾。
在湿地利用上,孔照元认为,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方式进行。但是,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特别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同时,《规定》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对因湿地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
4、加强资源保护 湿地内电鱼最高罚5万元
“平时我们习以为常的举止,从今以后,在湿地里活动的时候,也要多加注意。”孔照元指出,为加强我市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规定》明确,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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