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商报记者从海南省卫计委获悉,为做好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南省卫计委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该《通知》指出,切实加强疫苗采购、销售、配送、储运等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定后,通过国家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我省疾病监测信息和防病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建议,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定后,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网上下单订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因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疫苗供应短缺等,需要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或调拨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所属的保健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等非我省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接种单位,如特殊情况确需从所在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进疫苗的,应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严格加强疫苗配送管理。
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第一类疫苗的领取和分发工作,并保证全程冷链运送至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三沙市因其特殊地理位置,所需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配送。
(四)全面加强疫苗储运管理。
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和疫苗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的温度条件储存和运输疫苗,并对疫苗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全程记录。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记录,并核实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过期或报废疫苗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回收,并在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该《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预防接种管理。
(一)合理设置接种单位。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满足服务需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原则上,城镇地区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农村每个建制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和接种点,人口较多的应增加运转次数以满足实际需要。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探索通过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预防接种资质管理。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做到冷链配备、疫苗管理、公示内容、服务流程、接种登记、工作制度“六统一”。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接种单位每5年要进行一次审核,接种人员每3年要进行一次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
接种单位要按标准开展规范化或数字化门诊建设,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接种服务环境。要主动及时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接种人员要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严格执行接种告知、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程序。在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同时,要积极提供和推广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服务,满足老百姓多层次接种需求和防病需要。严禁违规采购、销售和诱导替代使用第二类疫苗。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等,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海南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本地托幼机构和学校年度检查、考核内容,督促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各托幼机构、学校要高度重视查验预防接种证,将查验证工作纳入新学期开学报名程序,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管辖区内的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辖区内的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计当年度内漏种儿童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强疫苗追溯监督、加强疫苗流通监督、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加强第二类疫苗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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