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引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之问
9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案发到销案,仅仅过了5天。
“如果没有那段砍人视频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是这种结果吗?”案件暂告一段落后,很多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案发现场视频引发网络热议
8月27日21时37分,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车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碰撞。其后,刘海龙持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于海明,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于海明持刀还击将刘海龙砍伤倒在草丛,刘海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数小时后,深圳网友罗君在网上看到了“8·27”案的现场视频。这一视频引起网友疯狂转发,众多媒体公众号也争先转发报道。
罗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一视频是拍摄其他视频资料而成,原视频只能看到当时的场景,没有声音。这一视频中持续传出的声音,应为拍摄视频现场的讲话声,普通话中夹杂着方言,且画面中有手指来回“指点”。
此时的罗君,和大多数网友一样,只知道发生了砍人案,这起案件具体发生在什么地方、当事人是谁,大家都不知道。直到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罗君才知道,视频所呈现的内容,是发生在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
此后,事情开始发酵。特别是视频的后半段中,于海明举起砍刀追砍已经往宝马车方向奔跑的刘海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这一观点旋即引发更大争议。
随后,江苏地方媒体公开“8·27”砍人案视频。记者发现,该视频报道除了有网上流传的画面外,还增加了不同角度的画面。
围绕视频呈现的内容,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在网上持续形成热点。
谁是视频首发者仍无答案
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此案结果,网上争议告一段落。
9月3日,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推动者、原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发文称:“作为中国新闻界的一个老兵,我在这里想特别推荐昆山案发现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
汤计说,之所以认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是因为视频新闻的首发,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让全国的各类媒体都聚焦到了这起案件上,也让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精英将其专业知识运用到了这起案件上……警方的调查更缜密,检方的介入更及时。
对于谁是视频新闻的首发者,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沈兴华表示不清楚。“案发地的视频监控系统不是由交警部门负责管理,而是公安局的一个治安卡口”。
记者随后来到案发地附近的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所长史永刚说,是谁最先上传了视频,他也不知道,也没有去了解。
记者在手机里找出汤计的文章,递给了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诸淳。诸淳说,他不对案件以外的事情进行评论,一切以舆情通报为准。
视频监管尚无全国统一规定
在我国,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用于社会管理的;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
涉及电子监控摄像头的事件,曾经接二连三地发生。
一对情侣在上海地铁的闸机进站口区域拥抱热吻被监控录像拍下,由地铁公司员工上传至网络。
绵阳市高速公路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被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
据记者了解,对于电子监控的监管,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各地出台了一些规定。
2006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随北京市之后,全国又有多个省市出台过类似的文件,如《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大同小异。
2016年年底,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目的、概念界定、主管机关、政府责任、系统建设规范以及秘密和隐私保护等三十余条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被列入计划之中。
而在上传“8·27”案视频的江苏省,则在2018年4月28日将当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江苏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对于获取的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点位分布、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专家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目前电子监控建设出台的相关规定,强调的都是如何监管,而对于公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什么人能够上传涉案视频、上传涉案视频的尺度在哪里、上传哪一类视频需要经过审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供讨论。此次“8·27”砍人案视频的上传,对办案机关准确定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能因此推动补齐电子监控法律短板,这将是该视频在给全国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知识后的又一贡献。
(记者 王阳)
相关链接: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情况: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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