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行社会信用 信息异议处理规范
信息主体认为商业秘密和隐私受侵犯可提出异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10月1日起实施。《规范》提出,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认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认为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可提出异议。
《规范》明确,异议处理的对象是指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中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重大事项。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机构(下称“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的分发、复核、告知和技术保障等工作。信息主体可向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资格证明、异议信息证明。信息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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