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未见同学聚会 喝酒喝到店家报警
朋友聚会,究竟怎样才能算尽兴? 喝出事情,酒友们又会面临什么责罚?
十年未见的老同学,见面后免不了总要叙叙旧,偶尔也会喝点小酒助兴。然而,这喝酒助兴就很有讲究了,都说“感情深,一口干”,难道真的要喝到烂醉如泥,才能算是真感情?
这不,在沙坪坝大学城熙街开店的乐先生,三天前就遇到了这么两位顾客,从傍晚喝到餐馆打烊,两人已醉得不省人事,但依旧还要喝,他只好报警求助。
店主报警:
两人喝了3小时 醉瘫了
乐先生最近生意都比较顺利,但当他想起三天前的那两位顾客时,真是有点无语。“喝得在厕所里睡着了,我们喊醒后,他们还要接着喝,直到再也喊不醒……”
乐先生回忆,三天前的傍晚6点,这两位30岁左右的男顾客来到他开的烧烤店,点了一桌子菜后,两人还点了不少酒。最初店里的顾客还很多,服务员们并没有太在意这两位顾客。过了晚上8点,客人开始陆续离开,只剩下这两位不停喝酒的顾客。服务员说,两人开始吃饭过后,酒就没有停过,到晚上7点左右时,两人已明显出现了醉态。
8点过,服务员发现其中一位顾客上厕所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于是他们到厕所里寻找,发现这人居然醉得在厕所里睡着了。
喊醒了醉在厕所里的顾客后,两人又回到饭桌上,继续喝。尽管店主和服务员都来劝说,但两人还是继续饮酒,直到9点左右,两人醉倒在桌子上,再也叫不醒了……
店主乐先生无奈报了警。
老友见面:
久别重逢叙旧 喝多了
沙区110民警在接警后,来到店里。此时,两位顾客还趴在桌子上昏睡。店主说,两人在3个小时里,喝了12瓶竹炭白酒。虽然这酒只有17.5度,但两人喝得太多了。“最后一瓶还没喝完,如果他们还醒着的话,估计还要继续喝。”
民警摇了摇两位醉汉,但两人始终昏睡。无奈之下,民警只好联系其家人。不久后,其中一位顾客陈先生(化名)的妻子赶来了,但当她见到丈夫的样子后,她也很纳闷:因为和丈夫喝酒的那个人她也不认识。
这两人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喝这么多酒?直到当晚9点过,陈先生慢慢醒来后,这一切才弄明白。从两人断断续续,似醒非醒的话语中,民警了解到,陈先生和李先生(化名)是很要好的老同学。陈先生在重庆工作生活,而李先生在成都工作,两人已经十年没有见面了。最近,李先生来到重庆,因此约老同学出来叙旧,两人见面后,可能是太激动,因此不停地喝,最后喝到店主报警……
在确认两人身体无大碍后,民警叫了一辆车,将李先生送回住宿的宾馆,而陈先生由家属接走。
话 题
老友聚会 究竟怎样才能算尽兴
40多岁的刘先生是渝中区人,重庆大学毕业,前不久才参加了大学同学毕业20年的聚会。刘先生说,大学同学本来就来自五湖四海,聚在一起很不容易,大家见面后似乎有说不完的话,讲不完的同学情。面对这样的聚会,他也不得不多喝了几杯,其他同学劝酒,他也不好意思推辞。最后,女同学纷纷离场,男同学们互相斗酒,几乎每个人都是被人扶着回酒店房间的。刘先生告诉记者,老同学老朋友见面,叙的是旧情,而不是酒。“酒后出事担责,朋友反目成仇”的事情在我们身边也屡见不鲜。因此老友聚会叙旧,表达感情的方式,不一定“一醉方休”才是真朋友。
而渝北区的王先生则认为,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还有聚会叙旧,酒是必不可少的。既然是老友聚会,就要尽兴,“酒品见人品”。喝酒前,朋友之间可以事先安排好,只要不酒后驾车,不酒后闹事,喝酒注意分寸,就没有问题。
建 议
朋友间邀约喝酒 这些建议请切记
警方建议,朋友聚会喝酒时,首先不要强迫性劝酒,不要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其次,对一些酒量不好的朋友,不要强迫其喝酒,以免因为饮酒诱发疾病;第三,当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我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应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而律师建议,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劝阻。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一:
聚会饮酒猝死 4个朋友担责
今年1月30日20时,广西南宁的吴某、韦某、莫某在李某的提议下前往烧烤店喝酒,随后李某还通过电话邀请了王某。当晚,5人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助兴饮酒。次日0时30分许,5人离开烧烤店,随后吴某、韦某自行回家,王某与李某、莫某相约吃夜宵,3人吃完夜宵行至江南区某网吧时,王某突然呕吐倒地并昏迷,李某、莫某为其清理了口腔内容物。2时18分,李某、莫某发现情况有异样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时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属于醉酒后心源性猝死。
王某为家中独生子,失独的父母随后将4名同饮者告上法庭。最终,根据4名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莫某、吴某、韦某分别承担5%、3%、2%、2%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2万元。
案例二:
酒驾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3万元
2017年6月8日21时许,山西省稷山县的杨某与妻子、内弟等人一起在某涮锅店吃饭,其间,杨某喝了酒。当晚11点多,几人从县城各自返回。几乎在同一时间,稷峰镇某村薛某在家里吃烧烤,并把吃烧烤的小视频,用微信发送到朋友圈。杨某看到后,和薛某电话联系后,于次日0时49分到薛某家中吃烧烤,并喝了少量啤酒。凌晨3时左右,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稷峰镇某村一村民家门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摩托车滑倒,杨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将薛某告上法庭。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明知杨某已喝过酒,但仍和他共同饮酒。虽劝告但未阻止杨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致使意外发生,属于疏于履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薛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33115.18元。
记者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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