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
如今,互联网已进入“直播时代”,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份,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3.44亿,占网民总体的47.1%。2017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整体营收达到218.5亿元,平台数量250多家。在庞大的市场空间、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整个行业不免泥沙俱下、乱象丛生。有的“网红”为了吸引眼球,什么都敢直播,在哪里都敢直播,一些暴力、色情、低俗内容充斥直播平台。
对于网络直播乱象治理来说,“看得见”的“网红”直播污垢易清理,“看不见”的直播污垢难察觉,对后者更应在立法和机制上未雨绸缪。例如,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和直播内容的多样性,哪些属于色情、暴力、低俗的范围,应该界定清晰;哪些直播行为属于打“擦边球”,应该明确标准;哪些故意把服务器放在国外来逃避直接监管,应该技术升级等,都需在法规、机制等层面细化。
网络直播开启了一个人人都能表达自我的空间,但无论如何,其内容不能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权益。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博出位”式网络直播的同时,还要建立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杜绝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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