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价局提醒告诫经营者
国庆期间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
9月25日下午,省物价局在海口召开国庆假日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会议要求,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趁节日之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操纵价格。
省物价局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标价签或价目表(簿),并且严格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不得存在“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禁止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强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或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会议强调,各有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从重处罚。
省物价局提示,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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