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脱贫攻坚战激励和问责力度
工作出色的扶贫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加大脱贫攻坚战激励和问责力度,改进扶贫考核监督评估方式。
《行动计划》提出,省级对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未经省里批准,各市县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在市县乡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加大5个国定贫困县(市)和6个扶贫重点市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权重。加强脱贫攻坚督查,9个省委脱贫攻坚战督查组要聚焦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以及帮扶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每周上报一次督查工作动态信息,每月上报一次督查工作进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能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作用。
《行动计划》提出,要坚持奖罚分明,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奖励方面,对在国家、省级考核评估和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责任中取得明显成绩、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重奖。对综合评价等次为“好”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扶贫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定点扶贫成效考核等次为“好”的帮扶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且表现突出的贫困县(市)党政正职及分管领导予以重用;对在脱贫攻坚中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基层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破格提拔;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好、表现特别优秀的贫困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按照有关程序选拔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对定点扶贫成效考核等次为“好”的帮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得国家脱贫攻坚奖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并对符合条件的提拔使用。制定脱贫攻坚奖励办法,设立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及时给予个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拔重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扶贫工作表现优秀的。在处罚方面,对在国家、省级考核评估和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责任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重罚;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的市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县分管领导;对综合评价等次为“较差”的市县,由省委分管领导约谈市县主要领导;对定点扶贫考核等次为“一般”或“较差”的帮扶单位,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集体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要公开通报、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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