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信息主体可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向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认为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机构(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的分发、复核、告知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可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或书面向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中异议处理的对象是指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中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信息主体是指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信息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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