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归国以羽绒服藏匿羚羊角制品被发现,经鉴定为濒危动物制品,价值24万元。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18年1月8日凌晨,马某乘坐国际航班从莫斯科抵京。下飞机后,马某将羽绒服放在行李车上并同其他乘客一起进入机场无申报通道。过检时,海关人员发现马某携带的羽绒服似有异样,遂要求检查。检查发现,在羽绒服内侧自行缝制的口袋中装有用黑色塑料袋及胶带精心包裹的12件羊角制品。
经鉴定,12件羊角制品均来源于野生高鼻羚羊,属濒危动物制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涉案羚羊角制品价值24万元。据了解,涉案羚羊角系马某从境外一旧货市场购买。
2018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携带高鼻羚羊角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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