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受好处费后对鱼苗验收“放水”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抗诉后 昌江一干部获刑
在担任昌江海洋与渔业局渔政与电信股股长期间,李某祥收受2.6万元,在现场验收中“放水”,致使国家损失50万余元。一审法院对李某祥免予刑事处罚后,昌江检察院提起抗诉,省检二分院支持抗诉。最终,李某祥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被省二中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李某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沈某行贿的6000元。2015年增殖放流项目工作过程中,李某祥为苏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苏某行贿共2万元。
2015年7月21日、2015年8月7日,李某祥组织人员分别在昌江海尾镇、七叉镇验收、放流青石斑鱼、草鱼、鲢鱼、鳙鱼。验收过程中,李某祥是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各项日常相关协调工作。工作步骤中要求领导小组要做好苗种计数工作。李某祥等人到现场后对鱼苗计数等工作疏于监管,对供应商苏某提供的鱼苗量远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数量且运输、包装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情况下,仍顺利获得国家拨付的鱼苗款,致使国家资金损失50.4775万元。
2015年11月19日,李某祥家属代其退缴赃款2.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祥家属代其退缴赃款2.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判认定李某祥在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李某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省二中院认为,李某祥收受他人贿赂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承包商苏某提供的鱼苗数量等有问题,不提出异议,不中止放流,而是积极推动放流,通过验收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苏某骗取国家专用款项50.4775万元得逞,给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依照刑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另外,李某祥犯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对李某祥的行为一般不宜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院改判李某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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