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为建设国际湿地城市提供法律保障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结合海口实际,细化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职责,严控湿地规划变更,明确湿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突出特色湿地资源保护,将有利解决当前我市湿地保护中的问题,为建设“国际湿地城市”提供法律保障。10月15日,海口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明确湿地概念和职责
对湿地的准确界定是实施全面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规定》所称湿地,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在湿地保护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文明理念,才能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规定》对标国家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和“国际湿地城市”要求,提出“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的保护理念,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湿地的属地保护管理职责;此外还进一步细化了林业、海洋和渔业、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对《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未涉及的一般湿地的保护方式予以了明确,并突出对本市稀有和独特的湿地资源的保护,体现地方特色,提出自然景观优美、生物种群丰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一般湿地,可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明确加强对红树林湿地和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湿地资源的保护,“建设体现本市生态环境显著特点的湿地生态系统和景观”;对水,农业、海洋和渔业等部门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鼓励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提出要求,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功能退化。
湿地保护需要规划引领,也离不开合理利用。为实现环境、生态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规定》对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避免因随意调整规划而减少湿地面积;强调规划落实,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并要求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确保湿地利用的科学、节约和可持续。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于平衡湿地保护与湿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实现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布会上,我市相关负责人表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对湿地保护非常重要。
据了解,此次《规定》在《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考虑到补偿标准问题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湿地等级、类型、生态效益等多种因素,《规定》在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确保补偿工作开展到位的基础上,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标准。
电蚯蚓最高可罚2万元
《规定》仅对在我市湿地保护实践中较为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给予补充规定,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中对于垂钓划定了禁止范围,在禁止区域垂钓将给与相应的处罚。但是在湿地里完全禁止垂钓、捕鱼不太现实,所以《规定》中并未明确禁止垂钓和捕鱼。”我市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对于炸鱼、毒鱼、电鱼这种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功能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且规定了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市在实际调研中和当地村民的反馈中发现,湿地里电蚯蚓的情况比较严重,蚯蚓对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大规模电蚯蚓的行为将对湿地整个生态系统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所以,《规定》对于电蚯蚓明确予以禁止且规定了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万元,“电蚯蚓违法列入湿地保护规定,这在全国来说尚属首例,也是海口结合湿地实际情况进行的侧重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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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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